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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合同纠纷的一般处理规则

时间:2020-02-25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及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系列疫情防控措施,对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公平原则等角度提出相关纠纷的一般处理规则。

一、对于不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应当按约继续履行

当事人之间缔结的民商事合同未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如未按约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行的合同,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处理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1、不可抗力规定的适用条件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并非所有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均可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规定时,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新冠疫情发生在民商事合同成立以后;

(2)出现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情形,若疫情并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仅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3)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与行政防控措施或疫情影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存在延期履行等导致不能履行的情形。

2、适用不可抗力规定的法律后果

(1)解除合同。在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也没有相关规定的,根据公平原则处理,合理分担。

(2)减免责任。根据疫情影响情况及债务性质等,可以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

因适用不可抗力免除的民事责任仅限于未按合同履行一方的违约责任,即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未履行部分的违约责任,在合同未解除前,合同约定的其他金钱支付义务等并不能据此免除。另外,受疫情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及时履行通知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三、对于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会对当事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

合同成立后因疫情形势或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因合同变更或解除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裁量。

1、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新冠疫情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2)出现继续履行合同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即对一方当事人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就相关责任、损失承担有明确约定的,除法律、法规以及疫情防控政策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也没有相关规定的,因合同变更或解除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处理。

四、对于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会对当事人利益产生一般影响的合同,一般应当继续履行,当事人也可以协商处理,或根据个案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合同成立后因疫情形势或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产生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鼓励交易原则,当事人一般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可综合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分个案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裁量,合理分担损失。

五、结语

以上为新冠肺炎疫情下民商事合同纠纷的一般处理规则,针对合同性质、履行内容的不同,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随着防控疫情的发展,各地人民法院也会相继出台相应的审判指导文件,以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处理具体案件时还需结合所在地区出台的相关指导文件。(文| 钟慧成 江苏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